무릉잡고(武陵雜稿) 주세붕(周世鵬)생년1495년(연산군 1)몰년1554년(명종 9)자경유(景遊)호신재(愼齋), 남고(南皐), 무릉도인(武陵道人), 손옹(巽翁)본관상주(尙州)시호문민(文敏)특기사항강신효(姜藎孝)의 문인
武陵雜稿附錄卷之二 / 年譜 / [愼齋先生年譜]
肅宗三年丙辰
四月。賜額德淵書院。
儒生李哲等。上疏請額。令禮曹稟處。判書洪宇遠,參判鄭哲,參議南天漢,正郞尹𧂍等覆啓。以爲周世鵬居家誠孝。篤志學問。以文章經術。歷事三朝。風節表著。大爲士類矜式。先正臣李滉跋其遺文。極其稱道。而明廟賜祭之文。亦已褒美。可謂三朝淵德。一代鴻儒。當此新服之初尊德樂道之日。似當有表祠揭號之典。
上曰依允。命吳始復書額。
현종 1 1660 경자 永曆 14 - 士林이 南皐에 서원을 세워 位版을 봉안하다.
숙종 2 1676 병진 康熙 15 - 德淵書院으로 賜額되다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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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1 숙종 2년 병진(1676, 강희) 2월 8일(경신) 승지 오시복이 청대하여 무과 방방의 일로 아뢰다
승지(承旨) 오시복(吳始復)이 청대(請對)하여 임금에게 아뢰기를, “무과(武科)의 방방(放榜) 때에 만 명에 가까운 급제자(及第者)가 사모(紗帽)와 단령(團領)을 마련하기 어려울 것이니, 신묘년의 방방 예(例)에 의하여 백립(白笠)
62 숙종 2년 병진(1676, 강희) 5월 13일(갑오) 오두인ㆍ정박ㆍ오시복ㆍ오정위에게 관직을 제수하다
오두인(吳斗寅)ㆍ정박(鄭樸)을 승지(承旨)로, 오시복(吳始復)을 이조 참의(吏曹參議)로, 오정위(吳挺緯)를 우참찬(右參贊)으로 삼았다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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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學志卷之十四 附編/書院
凡書院額號,藝文館撰定,備三望入啓。受點後,令善寫人書寫,下本道懸板,禮曹郞官往宣額號 [郞官所騎,騎馬、卜馬,各一匹。書吏所騎馬,兵曹題給。] 。○宣額致祭時祭官,本道觀察使以道內守令差定。○御筆賜額,則懸板令京刻手摹刊,而眞本則奉安於本院。近侍陪進,而儀仗鼓吹前導。○中宗三十六年辛丑,以周世鵬 爲豊基郡守 [古順興。] 。翌年,因文成公安裕舊居,建祠宇享以春秋,名曰“白雲書院”。院左右有序,聚凡民俊秀者而講習學問,儲穀取嬴以供儒生廩餼,貿 經史 [書院開基時,得銅器三百餘斤,賣以貿經籍。] 以備講讀。 明宗五年庚戌,文純公李滉繼莅本郡,以爲“敎不由上,則後必墜廢”,以書遺監司轉聞于上,而依宋朝白鹿洞故事,賜額、頒書,兼給土田、臧獲,俾學者藏修焉。監司沈通源從其言啓聞,賜額曰“紹修”,命大提學申光漢作記。仍頒四書、五經、《性理大全》等書。書院賜額,自此始。○明宗九年甲寅, 上以鄭夢周道德忠節,不讓於安裕,命卽其長生之地,創建書院。扁額、書冊、奴婢、田結,一依紹修書院例,頒降。○宣祖元年戊辰,黃海道儒生等,創建朱夫子書院,上 疏請額。 上嘉之,以御筆賜額曰“文會”。○仁祖二十年壬午,仁同生員張榮,以其師張顯光,私自幷享於文忠公鄭夢周臨皐書院。一道士論,咸以爲“文忠公,東方理學之祖,故雖以文正公趙光祖之道德,文康公徐敬德之學問,俱在配食之列。則顯光雖賢,不得幷列。” 榮怒其異己,罰其主論之人。於是,典籤鄭㒞,以文忠公後孫,上疏白其事。 上命下禮曹議。禮曹以爲“書院配享位次,全在士論之歸一,而初非朝廷之所指揮,亦非子孫之所干預。啓請寢其疏。” 政院駁啓曰: “鄭夢周,百世師也。後賢 之幷列同序,決不可爲。而張榮之排公論、罰異議,擅自隮享,誠爲可惡。此事初不上聞,則已旣上聞,而該曹之不爲明好惡、定士論,極爲未安。” 上命自本曹據禮指揮。禮曹啓: “請張顯光依公論配享,以正祀典。” 從之。○二十二年甲申,慶尙道觀察使啓: “書院之設,所以待學問藏修之士,而俎豆之享,必以一世所明知,可以師表者當之。而今也不然。爲士者,不事學問; 所祀者,或非其人。請自今新設處,皆令轉報禮曹通議,朝廷公論準許,然後創建。禮曹覆啓,請依狀辭施行。而其已設處,曾自本道 行移憑問其所祀誰某,則鄕人自知不足諱而不報,濫雜可知。其中最甚者,按考勿祀。而入院之士,宜令道臣擇置院長,俾盡敎育之方,時加揀試,以爲澄汰之地宜矣。” 上允之,敎曰: “其中揀試、澄汰,似涉過當,更爲酌處。” 禮曹啓曰: “今承聖敎,揀汰等事,極爲未安。請只令極擇院長,使無濫雜之弊。” 敎曰: “若此定限,則必爲不學者之淵藪。問于大臣,參酌定數。” 大臣議以五十人定額。敎曰: “毋過六七人,似當。更爲酌定。” 禮曹啓曰: “只定六七人,則事體埋沒。而此非時急變通之事,請令各道監司,參酌多 少,毋過二十人,恐或得中。” 敎曰: “非時急之事,則姑爲置之。” 禮曹啓曰: “方伯本意,只欲係干新創祠院,轉報朝廷得準乃許。而臣朝妄意裁制,失於愼重,今有姑置之敎。而第其轉稟立祠之請,施行不難,不可幷此置之。請依狀啓施行,而諸道監司處,亦宜一體知委。” 從之。
孝宗六年乙未,命勿賜疊設書院之額。時書院漸盛,鄕校儒生,咸歸書院。良民避役者,皆稱院僕,爲弊多端,故有是命。○八年丁酉,忠淸道觀察使徐必遠啓曰: “書院私建有弊,而院奴婢未有定額。請 禁其私建,毁其濫雜,定其額數。” 上從其言。禁書院、鄕賢祠之私建者,首倡儒生,命抵罪。賜額書院則給奴婢七人; 未賜額書院,則給五人; 鄕賢祠,則給二人,使之看護。而幷令汰其額外,時撤毁者只數處,而私建募入之類,紛然相繼,莫之能禁焉。○顯宗四年癸卯,賜額楊州石室書院額,仍命致祭。而京畿道觀察使吳挺一,不以守令差除,以前啣官差定,而終不來參; 牧使閔熙,不送香陪校生及指路人等,祭物只送一豕牲。禮曹啓請推考。從之。○時朝廷雖禁祠院之私建者,而相繼請額者,又 紛然而起。 上皆據法不許。禮曹或請施,則輒下嚴敎。自是毋論疊設、新建,如定州之鳳鳴書院,礪山之竹林書院,燕岐之鳳巖書院,安城之道基書院,禮曹幷不許賜額。後因參贊宋浚吉筵奏,特許。而至龍崗之鰲山書院,以邊塞,特爲賜額,以激勸之。○五年甲辰,淸北御史閔維重奏曰: “江界,卽先正臣李彦迪謫死之地,士人建祠俎豆,而尙未賜額云矣。” 上命賜額,而有故不及擧行。至九年,始賜額曰“景賢”,令本道都事致祭宣額。本院已於萬曆四十二年 [光海甲寅。] ,賜“景賢”之額,道臣啓聞。禮 曹啓: “請新頒額板,還爲取來,燒于香室。” 從之。
肅宗二年丙辰,參贊權愈奏曰: “臣 奉命嶺南,回還之時,過禮安陶山書院,卽先正臣李滉藏修之所也。 宣祖時,特給奴婢各一人,又給一店,以爲永久守護之道。而一道多士之所聚會,故猶未足支給。募入若干民人,得以給使用而供多士矣。今因重臣箚陳,募入之類,擧皆搜括,實多渙散之憂。文廟從祀諸賢書院,宜施優異之典。其平生經過處祠院,雖不可一一皆施特恩,而至若禮安之陶山,慶州之玉山,玄風之道東,安陰之龍門,楊州之 道峯,延日之烏川諸書院,則已募入者,仍存勿侵。而勿令更爲募入,似宜矣。” 上命禮曹稟處。○六年庚申,慶尙道⋅密陽禮林書院失火,位板、院宇,盡爲燒燼。觀察使啓: “請待其重建,令該曹更爲繕寫舊額,下送本院。” 從之。○七年辛酉,敎曰: “丘山書院,夫子眞像奉安之地,事體自別。朝家雖無賜額,院規則一依賜額例遵行。” 又命給田三結,募入二十名 [丘山書院,在江陵。] 。○八年壬戌,開城府崧陽書院,欲以文正公朴尙衷入享。而或以爲文忠公鄭夢周,東方理學之宗師,宜以尙衷配食; 或以爲尙衷生幷 一世,志同道合,非如後學之懸絶,宜幷列。士論岐貳莫能定,留守李之翼轉聞于朝。 上命議于大臣。領議政金壽恒議以爲“朴尙衷、鄭夢周,雖曰生幷一世,書院位次,專以道德高下。則尙衷幷享,恐涉未安。別立一祠以享之,亦或一道。” 上從其議,命立別祠。後創院於五冠里,而院基、民田,依文忠公鄭夢周建院時例,命以公田代給。○大司成金萬重上疏曰: “書院之設,一道至有八九十者。宮室之美,守護之盛,往往踰越聖廟。廣占土田,多聚閑丁,群居遊談,徒事餔啜,不可不稍爲之制。今宜一 例停之,勿許上請。而其已設書院,未及賜額者,許令請額而宜禁其疊設也。” 從之。○十年甲子,左議政閔鼎重啓曰: “近來士習怠慢,鄕校、書院,稱以西齋募入,或令代行焚香,或稱禮物,徵責米布云,事極無據,宜禁之。” 上從之,遂命申飭八道及兩道留守。○十三年丁卯,領議政金壽恒啓曰: “士子輩苟有尊賢之誠,則各自出力創建祠院可也。而今乃發簡外方,有若私家分定之物,其弊不些,不可不一切嚴禁。” 上從之。○十六年庚午,命以壽進宮 柴場之在衿川者,劃給忠賢書院,俾爲移建之基。 因筵臣奏也。筵臣請▦【伸】明書院疊設之禁。 上曰: “曾在 先朝,已禁疊設。士大夫之有賢行美節者,享於鄕祀可也。苟非道德表著之人,不當入書院。自今以後,毋得疊設,該曹察處。” ○二十年甲戌,左議政朴世采筵奏書院之弊,請伸明疊設之禁。而如從祀諸賢及大名賢,當有優異之道。非此而疊設者,朝廷待以鄕賢祀,而不許賜額,則規制益明矣。 上從之。
二十一年乙亥,承旨尹德駿啓曰: “道德高下,不係院之多少,而紛紜疊設,冒禁請額,而政院不得 不捧,該曹又爲兩端說話,自上又令特爲賜額。疊設之禁,自 先朝何嘗一番施行乎? 繼自今,雖從祀大賢,若疊設則勿捧請額之疏,似宜。” 上從之。德駿又啓曰: “永柔鄭夢周書院有致祭之命,而夢周道德,爲百世師。昔在 宣廟朝致祭時,祭文頭辭有講定之命。李廷龜時爲禮曹判書,盛陳不名之宜。雖未知末稍處分之如何,而 聖祖尊德崇節之意,此可見矣。丁酉年間,故相臣閔鼎重筵白致祭鄭夢周畫像書院,而頭辭以‘致祭于文忠公鄭夢周’云矣。厥後鼎重偶閱廷龜文集,常歎其 書名之率爾。且崧陽書院位版題字時上稟,則 宣廟敎曰: ‘夢周高麗人,豈肯受本朝官爵。雖有領議政之贈,只書圃隱先生,可也。’ 此亦不欲臣異代節士之義也。今祭文頭辭,定以‘高麗門下侍中忠義伯鄭公’,以爲永久遵行之例,似宜矣。” 上從之。二十四年戊寅,敎曰: “曾見文會書院, 宣祖大王 特下御筆額號,而今也則亡。予恐侈儒宮之盛意,泯而無傳,敢以拙筆,書‘文會書院’四字,略以追續之意尾之。” 遂下御筆扁額,又書下“追續聖朝之美意,重頒四字之恩額。庶盛事之不泯,永有傳于千 億。” ○二十一年乙酉,全羅監司閔鎭遠啓曰: “私建書院,已有朝禁。而近來士子,不遵朝令,建院之後,始乃疏請。自今如有如此之弊,地方官論罪,首倡儒生停擧,似宜矣。” 上從之。左副承旨李德成曰: “請自今如有書院請額疏,先令該曹,考他處已設與否而處之,似宜。” 上可之。○三十六年庚寅,憲府啓: “請各邑所在書院,合享一處,使一邑之內無得各建。而私建祀院撤毁,首倡者論罪事,下禮曹。” 判書趙泰采啓曰: “書院合享,臺啓蒙允,士論必不歸一,易於生弊。請下詢大臣、諸臣。皆以爲‘若毁已 建之院,使之合享,則士論必至紛拏。’ 自今新設處,本邑如有可以合享處合享,配享處配享,似當矣。” 上從之。泰采又啓曰: “先正臣趙光祖寧邊書院請額事,有登對稟處之命矣。西土貿貿,儒風不振,光祖大賢,似不當拘疊設之禁也。” 上詢于諸臣,遂命賜額曰“藥峰”。定書院下齋生數,已賜額書院二十名,文廟從祀儒賢書院三十名,未賜額書院十五名。後毋論從享、未從享、賜額書院,則皆以二十名定額。
三十九年癸巳, 上諭承旨曰: “書院疊設之弊 久矣,請額之疏紛紜,此無一切之法故也。自今雖從祀儒賢,如有疊設書院,嚴加禁斷,勿許請額事,永爲定式。” ○四十年甲午,禮曹啓曰: “廣州明皐書院,乃賜額之院,而壬辰年,以故判書趙復陽、故副提學趙持謙一時追享,而無疏請之事。依定式,首倡生任弼周等,限三年停▦【擧】,府尹李世勉罷職,監司金萬重推考宜矣。” 從之。○英宗十四年戊午,左議政宋寅明啓曰: “朝家有祠院私建之禁,故稱廟而創建者,亦多有之。儒生雖不施罰,道臣推考,守令罷職宜矣。” 從之。○十七年辛酉,敎曰: “凡法令之解 弛,專由於撓攘,不可不行一切之法。甲午後,不稟朝廷,私建祠院及私追享者,勿論儒賢、大臣,幷撤去。而已故者外,道臣罷職,守令拿處,首倡儒生限五年停擧。此後不稟私建者,道臣拿處,守令施以三等告身之律,儒生遠配。其隱而不聞者,當以御史廉問。” ○當宁五年辛丑, 上親製文,賜祭于紹賢書院曰: “天啓斯文,厥有大統。聖作賢述,前周後宋。有卓夫子,私淑二程。嶽峙海涵,玉振金聲。造道有要,曰惟博約。孰云尊性,而不待學。逌玆格致,昭厥本原。竹牗向陽,方塘有源。動合繩準,知析毫絲。 不躐下岐,正路孔夷。盈科詣極,德盛業茂。萬物皆備,百官其富。浩氣充塞,大筆鋪敍。會撮古今,釐綱正緖。箋注失旨,經訓舛裂。苴罅闡奧,揭玆日月。袞鉞錯施,亂賊恣橫。誅僭黜僞,扶我倫常。或禪而叫,或史而駁。餘禍雖烈,尙幸辭辟。時危漏船,澤閟寒泉。施在後人,遺敎式宣。末學知方,奸諛有畏。道與書存,人紀永賴。自我 先王,敬信斯篤。成敎于國,戶習人讀。間生賢俊,奉規弘功。丕彰儒化,不其道東。嗟予生晩,受賜尤大。徽猷精義,手抄心會。不有嘉惠,孰開蒙蔀。恒懷慕說,如對卷右。睠彼首陽,有 水九曲。於焉揭享,文成之塾。前乎文成,有趙有李。趙正其趨,李篤其履。文成繼作,洞見天人。誰其德隣,文簡克醇。文元文正,接武振響。禮有據守,義秉尊攘。是皆傑然,爲夫子徒。千載如昨,萬里非迂。次第升配,儼若例侍。額以紹賢, 先朝攸賜。亦有典禮,時薦苾芬。予玆興懷,替遣近臣。齎予明誠,拈予瓣香。靈其顧歆,啓佑無彊。” ○八年甲辰, 上展謁永陵,駕過坡州,遣承旨致祭于紫雲坡山兩書院,皆親製祭文。